为科学统筹配置研究生教育资源,保证研究生培养质量,确保硕士研究生(以下简称研究生)与导师互选工作公开、公平、公正,特制定本方案。
一、双选原则
研究生与导师的互选实行“双向选择”自愿原则,导师和研究生的对应关系确认后,原则上学制内不再更改。
二、双选对象
(一)参加双选的导师应通过学校当年硕士研究生导师招生资格审核,新聘导师还应通过本年度新聘导师培训。参加互选的导师只能在研究生教育管理信息系统中硕士研究生导师所属的学科专业进行招生。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第一导师原则上应有工程实践经历或主持横向科研项目。
(二)参加双选的研究生为当年新入学的全体研究生(含往年因休学、支教等原因未确定导师的研究生)。
三、导师招生限额
(一)校内导师招生限额
1.总体原则:校内导师每年招收研究生(含学术学位、专业学位和跨院指导的硕士)数量不超过5名,且在读研究生总数不超过15名。
2.具体限额:在遵循总体原则的基础上,校内导师具体招生限额(本条中含学术学位和专业学位,不含跨院指导硕士)如下:具有正高职称的硕导当年招生名额不超过3名;具有副正高职称的硕导当年招生名额不超过2名;其他职称的硕导当年招生名额不超过1名。
3.增加指标:如导师在人才项目、科研项目、科研成果和科研奖项等方面有突出成绩,由导师在学院双选见面会前提出申请,经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讨论酌情增加招生指标;当学院招生指标充裕的情况下,经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讨论适当调高招生指标的具体限额。
(二)校外导师(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发文具有独立招生资格)原则上每年招收研究生数量不超过2名,且我校在读研究生总数不超过6名。
(三)新遴选研究生导师当年限招相应类型研究生1名。
四、“双导师”配备要求
(一)每位专业学位研究生须配备2名指导教师,其中校内导师1名、校外导师(实践导师)1名。原则上以校内导师为第一导师、校外导师为第二导师。校外导师所从事的专业应与所指导研究生的专业领域一致,并具有指导研究生开展专业学位研究生必要的实践能力。学院提供校外导师列表供学生选择,切实加强校外实践基地建设和校外行业产业导师聘任工作。研究生和校外导师互选工作可在新生第一学期开学3个月内完成。
(二)学术学位研究生导师如为校外导师任第一导师,可配备校内导师任第二导师,共同参与研究生培养。校内导师享有指导工作量,但须在系统备案,所共同指导研究生不计入校内导师研究生招生限额。
(三)联培研究生原则上由联培单位导师任第一导师、我院导师任第二导师,参与研究生联合培养的第二导师享有联培研究生的指导工作量,所指导联培生不计入该导师研究生招生限额。
五、导师限制招生情况
(一)对不具备招生资格的导师,不允许借挂在其他导师名下招生,如有违规招收,经查实将取消双方三年的导师招生资格。
(二)具有研究生导师招生资格一年内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参加当年双选:
1.指导的研究生学位论文在江苏省研究生学位论文抽检中被评定为“存在问题学位论文”;
2.指导的研究生在科研和学位论文中存在弄虚作假、抄袭剽窃等学术不端行为,导师失察并造成不良影响;
3.导师常年在校外(包括国内、国外)等情况,难以承担实际指导工作;
4.导师被学校认定为不适合承担人才培养及教学任务。
六、双选工作流程
研究生和导师的双选在研究生管理系统中进行。流程安排如下:
(一)学院组织导师完善系统(系统路径:个人管理-导师基本信息)和学院网站中的导师个人信息,学院公布获得本年度硕士招生资格的导师信息。
(二)学院制定出台研究生和导师双选方案,组织师生见面会,进行互选。
1.研究生秘书根据学院审核结果和互选方案在系统(系统路径:师生互选管理-招生人数设置)中设定每位导师指导硕士研究生的限额。
2.研究生在系统(系统路径:个人管理-师生互选申请)中选定导师并提交。因在系统中一次只能选择一位导师,研究生可提前与导师联系,并在系统提交后及时提醒导师审核,以免出现超过时限导致互选失败的情况。
3.导师在研究生提交后应及时在系统(系统路径:导师培养管理-师生互选选择学生)中审核,以免影响研究生的二次选择。原则上未完成双选的研究生不得进入培养选课环节。研究生确定导师后,导师应组织研究生确定培养目标,做好学业规划,制定个人培养计划。
(三)学院审定双选结果并报送研究生院学位办。
1.学院在系统(系统路径:师生互选管理-互选结果查询)下载并汇总研究生与导师双选结果。
2.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研究审定双选结果并在全院公示后,学院将双选结果上报研究生院学位办。
应急管理学院
2024年7月11日